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公告
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公告
为了规范我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集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全面开始征收乡镇集镇范围内生活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 号)
(四)贵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7〕64 号)
(五)贵州省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5〕1643 号)
(六)《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州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工作的通知》(黔南发改价格〔2016〕151 号)
(七)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覆盖区域内排放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一)居民按用水量每吨0.85元征收;
(二)非居民按用水量每吨1.2元征收。
三、征收时间
2024年6月1日起。
四、征收主体
瓮安县水务局是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主体,委托贵州水务瓮安有限公司代收。
五、征收方式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水量按月计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与水费一同征收。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瓮安县水务局:雷江福;联系电话:2778319。
贵州水务瓮安有限公司:罗忠;联系电话:2621151。
特此公告。
瓮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